四川农业大学双学士教育学位授予细则

2018年01月09日 18:38  点击:[]

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和《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“双学位”教育的通知》(川学位[2009]6号)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
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。主要履行下列职责:


(一)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;


(二)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;


(三)处理和裁决授位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及其它事项。


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,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
第四条 符合下列要求者可授予双学士学位:


(一)获得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;


(二)完成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、毕业论文(设计)和其它教学环节,成绩合格。


第五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修完双学位课程或未完成毕业论文(设计)者,不得授予双学士学位。


第六条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,未能完成双学位课程学习,可申请在毕业离校后两年内(总学程不超过6年)补修所缺课程,成绩合格,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、毕业论文(毕业设计),且符合学位授予规定者,补发双学士学位证书。


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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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一条:关于普通本科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说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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